(2017)浙0603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卓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雄腾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卓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雄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937号原告: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柯桥雄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傅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富,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卓艺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雄腾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卓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雄腾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卓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卓艺负担。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