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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立昌、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昌,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昌,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816号瑞景华庭小区物业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亚光,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孙立昌申请执行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昌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065号裁决书孙立昌与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良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