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074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交纳保证金1.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远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