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游建陆与贾福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建陆,贾福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游建陆,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紫金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被申请执行人:贾福应,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贾福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福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营业所621799190000119XXXX账户内有存款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贾福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营业所621799190000119XXXX账户内的存款104000元(壹拾万零肆仟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7年7月4日开始至2018年7月3日截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沙其日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 俊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