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宝妹与陈维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宝妹,陈维平,陈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812号原告:应宝妹,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平,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第三人:陈珠,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应宝妹诉陈维平、第三人陈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宝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宝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宝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宝妹负担。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人民陪审员  林锡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