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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老河口市,证件号码420682199712134063。被执行人王某2,地址老河口市。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2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1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2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1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孟顺义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