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陈慧敏与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永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敏,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永平,张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944号申请人:陈慧敏,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军,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董莲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董永平,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张骁,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陈慧敏诉被告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永平、张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慧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永平、张骁名下价值50473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1238407190034840290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世纪百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永平、张骁名下50473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