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2515X2。法定代表人:范国池。委托代理人: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穗仲案字第7960号裁决书确定的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7)粤01执6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3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3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演杨审判员 张草萍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