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成诉被告王笠荣、邱子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成,王笠荣,邱子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801号原告:王中成,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王笠荣(曾用名:王立荣),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邱子严(曾用名:邱相杰),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兵,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中成诉被告王笠荣、邱子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王中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中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中成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张琪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