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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64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法定代表人:崔雪,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雪花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