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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左时龙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时龙,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76号原告左时龙,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亮,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