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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红星与严金元、胡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星,严金元,胡琴,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星,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严金元,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胡琴,女,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岷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阿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红星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严金元、胡琴、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严金元、胡琴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陈红星申请执行严金元、胡琴、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