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曾用名方苍怀,外号“苍和尚”,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助理检察员林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22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平江县长寿镇太平北路华顺汽贸对面将被告人方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2小包,净重19.6克;麻古疑似物2粒,净重0.05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的毒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检查、称重、取样笔录;4、毒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视频、称重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相符,且被告人方某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毒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称重、取样笔录;毒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视频、称重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持有毒品的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刑事拘留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京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走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走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