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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大仓、衡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大仓,衡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105号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2幢(东创科技园C号楼715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仓,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衡静,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大仓、衡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苏州正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