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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勇萍、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萍,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萍,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托代理人: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上诉人的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58号9幢2楼。法定代表人:施嫣,任职总经理。上诉人陈勇萍与被上诉人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勇萍一审诉讼请求:1.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陈勇萍货款10倍赔偿金共计5340元;2.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勇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勇萍负担。判后,陈勇萍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陈勇萍货款十倍赔偿金,共计5340元。2.全部诉讼费由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混淆视听,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一直未能提供正确的与之相对应的进口食品检验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正规中文标签的备案资料。一审法院有意回避这一事实,认为该涉案食品只是标签瑕疵而敷衍了事判决陈勇萍败诉,此为一审法院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其次,一审法院称涉案商品标签上缺少经销商的地址是标签瑕疵,若如此,那何必把这个项目写进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一般要求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综上,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本身没有提供合格检疫证明文件,就是未经检疫的不合格品,自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中文标签缺少国家强制性标示的必要项目。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陈勇萍所验证拍照商品并非我司出售的产品,因为我司标签均未铜版纸打印并在商检监管仓库加贴标签后再进行销售,有正规的进口食品的一切资质及资格。陈勇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陈勇萍、张燕夫妻并非一般传统消费者,是以诈骗为目的。与一般消费行为不同,陈勇萍购买了8盒涉案产品,收到后直接退货7盒,没有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告单和卫生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生活消费的逻辑。有据可查,陈勇萍在法院有多起同类型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律政策。而且,陈勇萍实际只购买了1盒薯条(66元),却要求索赔5340元,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产品是进口食品。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同一产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经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许进口,即具有合法来源。虽然检验检疫证明显示收货人为宁波雨田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但相应的报关单中已经载明消费使用单位为“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至于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经销商信息及营养成分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的规定,陈勇萍以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信息为由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因此,在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而陈勇萍没有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基于其所认定的事实驳回陈勇萍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陈勇萍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勇萍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勇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