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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云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3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云涛,男,1971年8月26日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云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20时52分,被告人谢云涛醉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机场大道往桔山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神奇东路东北饺子馆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民警将其带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云涛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7.5毫克/100毫升。因谢云涛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谢云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谢云涛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核查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照片,关于血检结果的复议申请;证人文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试听资料清单、光盘一张;被告人谢云涛的供述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云涛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云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云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归案后,谢云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谢云涛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云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庆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