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贤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贤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517号被拘留人:何贤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基茂与被执行人何贤益(2015)台三执民字第517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贤益拒不履行(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0000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15日(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