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顺明与李锋、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611号原告:葛某某,男,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告: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夏家营镇义望村西义南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3468592857。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22747X。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山西陆佳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炳荣人民陪审员 庄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杜鸣鸣(注:本法律文书落款日期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