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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黎怀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明,黎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明。被执行人:黎怀均。申请执行人张新明与被执行人黎怀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612.8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2008年丧子后,儿媳带孙女改嫁外省,被执行人夫妇二人均患病在身,除农村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