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存与被告董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存,董小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38号原告:刘贵存,男,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被告:董小云,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刘贵存与被告董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贵存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原告刘贵存负担245元,退付原告刘贵存245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