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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存与被告董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存,董小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38号原告:刘贵存,男,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被告:董小云,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刘贵存与被告董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贵存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原告刘贵存负担245元,退付原告刘贵存245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