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秋华、琚孙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秋华,琚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付秋华,女,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琚孙香,女,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付秋华与琚孙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琚孙香未按本院(2017)赣0203执12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琚孙香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江西)书记员 段久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