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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徐梅与周彦兵、苏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徐梅,周彦兵,苏宇,周昊,王如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747号原告:杨徐梅,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彦兵,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苏宇,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昊,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如伟,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沭阳��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徐梅起诉被告周彦兵、苏宇、周昊、王如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徐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彦兵、苏宇、周昊、王如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东旺审 判 员 马晓丽审 判 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