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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军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798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军超(绰号结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军超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军超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刘寨支行的个人银行账户500元,并冻结了该账户,后经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孙军超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500元,未履行5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