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珊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珊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87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珊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珊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珊杉的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