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铎与王献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铎,王献章,王郑,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财保11号申请人:王铎,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王献章,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王郑,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王华,女,住涞源县。申请人王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献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的存款10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张艳玲名下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献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二、查封登记在张艳玲名下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不得毁损、买卖、抵押、赠与,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王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自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