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新东、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东,杨华,高艳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944号之一申请人:王新东,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杨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高艳智,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王新东诉被申请人杨华、高艳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华、高艳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华、高艳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