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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诚与陈桂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诚,陈桂香,金风云,金风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5120号原告:金诚,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桂香,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金风云,男,1979年5���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金风雷,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金诚与被告陈桂香、第三人金风云、金风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桂香与案外人金小玉系夫妻,并生育两子,即第三人金风云、金风雷。2012年1月31日,被告陈桂香、案外人金小玉与原告金诚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并在温岭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约定陈桂香与金小玉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中兴路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大溪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95)字第15-G04**号】赠与原告所有,且第三人金风雷与案外人叶海燕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第三人金风云亦知晓此事。后因金小玉亡故,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二、被告陈桂香协助办理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中兴路11号的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金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