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杰、袁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袁芳,贾洪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袁芳,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贾洪占,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刘杰与袁芳、贾洪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