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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95号原告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法定代表人张仁道,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法定代表人左卫民,支队长。原告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要求撤销被告扣车行为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风景鸿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人民陪审员  马国田人民陪审员  XX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