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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於蒙蒙、李厚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於蒙蒙,李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於蒙蒙,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逮捕。原审被告人李厚军,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0月2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逮捕。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於蒙蒙、李厚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068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於蒙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厚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於蒙蒙、李厚军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零三十元,发还与被害人倪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陆旻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元。原审被告人於蒙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於蒙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於蒙蒙、原审被告人李厚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於蒙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於蒙蒙撤回上诉。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杜吉华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