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丽珠、方永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珠,方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珠,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方永龙,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永龙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永龙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永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蓝必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