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邱新国、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国,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邱新国,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金塘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新国与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