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9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寺湾乡凉水湾村村民,现住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3号楼1单元1703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11290945。被告:井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寺湾乡凉水湾村村民,现住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3号楼1单元1703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010400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书记员张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