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淑群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群,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群,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谷向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淑群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案与饶菊英、林平全、何政国、袁仁斌、母富、粟有德、姚庆国、廖迎春申请执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06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