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赵志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赵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赵志东,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与被执行人赵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6710元,执行费766元,共计1074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7476元(含执行费76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志东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志东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志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志东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