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惠凤与贺建伟、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建伟,林惠凤,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建伟,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惠凤,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王小燕,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贺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林惠凤,原审被告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贺建伟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贺建伟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建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葩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