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权与执行人罗海平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权,罗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武权,男,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罗海平,女,生于1977年7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权与被执行人罗海平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海平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