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臧国栋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国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臧国栋,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住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国栋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3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