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龙功与霍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龙功,霍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侯龙功,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满堂川乡。被执行人霍卫国,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侯龙功与霍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霍卫国私下履行了15000元,现在下欠15000元,霍卫国于2017年7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履行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元。执行费260元由霍卫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90号案件的执行。若霍卫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侯龙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