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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965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威宁县,被告:黄某1,男,汉族,1986年02月22日出生,住赫章县,原告秦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判决双方所生子女黄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在每个月月底之前付清,抚养费每5年增加一次,每次根据实际情况增加600元至1200元。双方婚生子女黄某2的大额医疗费用及高中以后的教育费用等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均摊,直至婚生子女黄某2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女黄某2享有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2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黄某2,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加赌博,并有出轨等行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未悔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被告黄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2月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2,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威宁工作,被告在赫章县安监局工作。后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赌博、出轨等恶习不听劝告等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4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及照片两张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交被告与其他异性的两张照片证明被告出轨,但不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7年2月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2,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因此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沟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的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鉴于两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秦某诉与被告黄某1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罗孝全书 记 员  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