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卫双武申请执行赵小伟、莫丁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双武,赵小伟,莫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卫双武,男,1988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赵小伟,男,1980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莫丁玲,女,1984年10月26日生。卫双武申请执行赵小伟、莫丁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卫双武的委托代理人杨玉芬和被执行人赵小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杨玉芬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斌& # xB;审判员 宋延松审判员 郭 新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