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春芬与武汉外诺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芬,武汉外诺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梁欢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31号原告:陈春芬,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武汉外诺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北789号南国悦公馆第16层14号。法定代表人:梁欢欢。第三人:梁欢欢,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芬诉被告武汉外诺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梁欢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芬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