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英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成都英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53号申请人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雨峰,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英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红花村1号4幢38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英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在220万元内的金额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