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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06号申请人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富,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李运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李刚以其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办事处胡家庄2号楼网点房产一处(胶房私字第号),及其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刚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办事处胡家庄2号楼网点房产一处(胶房私字第号),及担保人李刚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