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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亚萍与叶显华、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萍,叶显华,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亚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显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刘美玲(曾用名刘美林),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陆亚萍与叶显华、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叶显华、刘美玲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房屋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显华、刘美玲价值23838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小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