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亚萍与叶显华、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萍,叶显华,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亚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显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刘美玲(曾用名刘美林),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陆亚萍与叶显华、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叶显华、刘美玲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房屋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显华、刘美玲价值23838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小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