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贵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贵,刘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贵,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被执行人:刘廷福,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明贵与刘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廷福邮寄送达及短信发达执行通知书,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没有查到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户籍在茅天镇鱼泉村酸枣溪组,经了解刘廷福长年在外出务工,电话联系得上,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到刘廷福老家及村委会了解,刘廷福家庭条件恶劣,其妻换精神病,属精准扶贫户,外出务工地址不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