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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贵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贵,刘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贵,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被执行人:刘廷福,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茅天镇。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明贵与刘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廷福邮寄送达及短信发达执行通知书,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没有查到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户籍在茅天镇鱼泉村酸枣溪组,经了解刘廷福长年在外出务工,电话联系得上,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到刘廷福老家及村委会了解,刘廷福家庭条件恶劣,其妻换精神病,属精准扶贫户,外出务工地址不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