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社干、张社营、罗胜旺、罗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轩兴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张社干,张社营,罗胜旺,罗水旺,河南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被执行人:汝阳县轩兴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被执行人:张社干,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张社营,男,汉族,1975年2月7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罗胜旺,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罗水旺,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河南新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公证处(2014)汝证经字第7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在执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社干、张社营、罗胜旺、罗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社干、张社营、罗胜旺、罗水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同时通过网络平台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公证处(2014)汝证经字第7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杨毅杰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