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民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民某,钱小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民某,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6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钱小某,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6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夫妻经商议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体如下: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民某三次从杨春某处收购10000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民某二次从袁红某处收购2000余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民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黄某卷烟22580元。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涂新某卷烟3000元,同时从涂新某处收购2000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民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周泽某卷烟40000元。6、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和天下、利群等11个品牌的卷烟127条乘坐火车返还怀化准备销售时,在怀化火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1种品牌127条卷烟均为真烟,货值金额共计82700元。以上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非法经营卷烟金额共计16228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钱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对起诉指控其非法经营卷烟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夫妻经商议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体如下: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民某三次从杨才某处收购10000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民某二次从袁红某处收购2000余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民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黄某卷烟22580元。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涂新某卷烟3000元,同时从涂新某处收购2000元卷烟后再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5、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黄民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卷烟后分三次销售给周泽某卷烟40000元。6、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和天下、利群等11个品牌的卷烟127条乘坐火车返还怀化准备销售时,在怀化火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1种品牌127条卷烟均为真烟,货值金额共计82700元。以上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非法经营卷烟金额共计16228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127条涉案卷烟经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53000元由公安机关暂扣。再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湖南省隆回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依法进行了调查评估,该局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多次到其经营的诚信烟酒店购买利群(忆江南)、冬虫夏草、和天下等品牌香烟。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石强分别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就是多次到其店内购买香烟的人。2、证人蒋少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多次到其工作的信誉烟酒店购买利群(忆江南)、软白沙、和天下等品牌香烟。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蒋少荣分别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就是多次到其店内购买香烟的人。3、证人周泽某的证言,证明“黄胖子”每次从重庆背烟回来后就与其在怀铁大酒店门口进行香烟交易,第一、二次交易是当场给付现金,每次1万元左右。2016年10月23日第三次交易是其叫女儿周宇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黄胖子”转款两万多元购烟款。每次交易时间相隔一个星期左右,三次共向“黄胖子”买了4万多元的香烟,有和天下、黄嘴芙蓉王、蓝嘴芙蓉王等品牌。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周泽某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就是向其贩卖香烟的“黄胖子”。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三次向“良民”购买香烟,第一次买了24条牡丹(120元/条),第二次买了10条黄鹤楼峡谷情(530元/条),第三次买了20条大重九(720元/条),共22580元。每次买烟都是“良民”从重庆背烟回来后在怀铁大酒店后面的小路上进行的交易,当场给付了现金。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黄某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就是向其贩卖香烟的“良民”。5、证人涂新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在其与陈某共同经营的千百慧便利店内,黄民某夫妻向其三次贩卖共计3000多元的软白沙、黄嘴芙蓉王等香烟。其也向黄民某夫妻卖了二、三次共计2000元左右的盖中华、黄果树等香烟。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涂新华分别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就是向其贩卖和购买香烟的“良民”,被告人钱小某就是“良民”的妻子钱妹子。6、证人杨才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民某在其经营的烟酒店三次购买了几十条中华香烟。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杨才某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就是向其购买中华香烟的男子。7、证人袁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民某二次共向其购买了七、八条价值共计2000多元的中华香烟。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证人袁红某指认出被告人黄民某就是向其购买中华香烟的男子。8、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被告人黄民某分别指认出黄某、周泽某就是其贩卖香烟的下线男子。9、乘车记录,证明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于2016年期间多次乘坐火车往返于重庆-怀化。10、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民某卡号为621700302010667XXXX建设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2016年10月23日该卡收到周泽某汇款23800元。11、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询湖南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未在怀化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2、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送检的黄鹤楼(软1916)、白沙(和天下)、利群(忆江南)等11种品牌香烟系真品卷烟。13、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11种品牌127条卷烟货值金额共计82700元。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据、发还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携带的涉案卷烟、车票、便条等物品予以扣押,涉案卷烟变卖折价处理价款53000元由怀化市公安局予以暂扣,对其个人物品予以退还。并有扣押的车票、便条等在卷予以佐证。15、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通话联系情况。1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被抓获的事实经过。17、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18、(2017)隆社矫函字第135、14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湖南省隆回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调查评估,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19、被告人黄民某的供述,供述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民某与钱小某经商议后,采取从怀化收购香烟到重庆贩卖,再从重庆收购香烟到怀化贩卖的方式非法经营。运输的方式是其和妻子钱小某乘坐火车携带香烟。其在重庆没有亲戚,坐火车去重庆方向和回怀化方向都是进行烟草交易,为节约开支,大都没买到终点站。在重庆有三个进货和销售点: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回怀化时主要是在火车站出站口将从重庆买回的香烟卖给怀化的散户,认识的人有周泽某、黄某和陈辉。2016年10月24日,其与钱小某从重庆渝北区鸿运饭店门口散户手中和重庆市南岸区诚信烟酒店、信誉烟酒店手中购买和天下、利群等11个品牌的卷烟127条乘坐火车返还怀化准备销售时,在怀化火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钱小某的供述与被告人黄民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有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民某、钱小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钱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卷烟系非法经营犯罪所得,该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5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并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钱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5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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