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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钱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钱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姜晨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钱永梅,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钱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永梅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履行全部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