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800号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中桥村同兴组。经营者:曾维霄,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印,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程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新蒲新区利坤建材租赁站2225元。审 判 长 姚 远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